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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惠州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者将有更多主动权

发表于2014-10-30

    房屋有质量瑕疵、面积缩水或设计有变更也得“被收楼”;贷款晚下来几天,开发商可能就会下“最后通牒”……类似不愉快的事相信不少购房者都经历过。不过,这种格局很快将被打破。

    日前,市房管局信息法规科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独家专访时透露,跟其他城市一样,我市按照住建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及省住建厅、省工商局的有关要求,明年1月1日起推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新增商品房交付条件、扩大购房者拒收房条件,强化开发商质量责任,为保障购房者权益“加码”。

    “霸王条款”将被充分限制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分为“预售”和“现售”两个版本,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买卖双方责任

    现阶段,绝大部分购房纠纷都发生在预售阶段。因为预售时,购房者看不到成品房屋,也难了解到整个楼盘未来的开发情况。

    但楼盘预售后,在实际建设中还会遇到许多难以预估的因素,导致最终无法如期交楼,或交楼时“货不对板”有质量瑕疵等。

    为规避对自身的不利因素影响,开发商往往会在与购房者签订购房合同时,充分利用补充协议维护自己的利益。

    解读

    补充协议不合理仍以合同正本为准

    市房管局信息法规科负责人说,目前使用的购房合同已经沿用14年,没有分预售和现售,在使用过程中,确实暴露出合同条款设计不明确,不能有效诠释预售和现售两者之间差异等问题。

    此次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合同一分为二,还将过去许多开发商与购房者自行约定的内容,变成硬性规范开发商责任的条文,且明确规定:补充协议中含有不合理的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应当由开发商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加重购房者责任的,仍以主合同为准。这在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避免引发纠纷的同时,为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提供了有效的合同依据。

 

    交房前置条件更严格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商品房交付时至少满足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报告的条件。

    房屋验收合格证明受到质疑

    开发商交房时必须取得房屋验收合格证明,是保障房屋质量和消费者购房权益的重要内容。

    现阶段,开发商取得房屋验收合格证明的主要做法是选择“五方验收”,即由建设、监理、施工、勘察、设计五个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并开具相关证明。不过“五方验收”的含金量饱受质疑。

    不少市民可能留意到,自己购买的房子面积在购房合同和商品房设计图纸上的标注不一定相同。而目前使用的商品房购房合同,又没有明确要求出具房屋测绘报告,时常引发纠纷。

    解读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加大部门和开发商责任

    市房管局信息法规科负责人解释,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和房屋测绘报告作为交房前置的硬性条件,无疑将进一步保障商品房质量和消费者权益。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需前往住建部门办理,且办理前除取得“五方验收”外,还应通过人防、消防、环保等多个部门的专项验收。加强部门的同时,也加大了开发商的质量保证责任。

    房屋测绘报告作为房屋建好后的最终成果,是购房者对自己所购商品房面积、设计等基本状况了解的最直接途径。明确出具该报告,不仅尊重了购房者的知情权,还为进一步有效减少纠纷提供合同依据。

发表于2014-10-30

    提前验房有保障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了在办理商品房交付之前,购房人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并规定购房者多种情况可拒绝收楼,逾期交付由开发商付违约金

    不遵守交楼时间致购房者验房“很受伤”

    验房,是在购房程序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信不少购房者都曾因验房“很受伤”。

    解读

    新版《合同》抑制开发商“卖完房子了事”想法

    市房管局信息法规科负责人表示,由于目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未硬性规定开发商需提前多少日通知购房者验房,导致购房者验房时来去匆匆。此外,一些购房者不清楚开发企业瑕疵交付是否应当收房,如果不收房而导致的延期交付责任,到底该由谁承担。

    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增加了交付之前的查验房屋环节,实现从期房到现房的平稳过渡,业主的提前介入,抑制了开发商“卖完房子了事”的思想。

    如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规定,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期届满前不少于10日将查验房屋的时间、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材料的通知书面送达买受人。

    办理交付手续前,买受人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查验,出卖人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或办理交付手续的前提条件。

    此外,双方在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也需通过自行约定的方式,明确水、电、气、通信、小区绿地、市政道路、规划车位、车库、等基础、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的交付时间、建设进度、权利分配等情况。

    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基础设备设施和公共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购房人可以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发表于2014-10-30

谢谢大家耐心阅读哦

发表于2014-10-30
格子操纵的心,您好!您所发的帖子“惠州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 购房者将有更多主动权”已被设置为精华帖,请再接再厉多发好帖。
发表于2014-10-31

真是一个大好消息呢

发表于2014-10-31

 购房者的保障又多些了

发表于2014-10-31

真的吗,希望真的能遏制一下开发商的各种坑人手段把

发表于2014-10-31

确实是需要修改了,很多开发商都是利用漏洞使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发表于2014-10-31

还挺详细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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